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兖州区城乡智慧安防一体化工程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 ||
行政区域 | 济宁市 | 公告时间 | 2020年11月09日 19:52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详见公告正文 | ||
招标文件售价 | 详见公告正文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详见公告正文 | ||
开标时间 | 2020年11月30日 09:30 | ||
开标地点 | |||
预算金额 | 详见公告正文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详见公告正文 | ||
项目联系电话 | 详见公告正文 | ||
采购单位 |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东元鼎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兖州区城乡智慧安防一体化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兖州区城乡智慧安防一体化工程 | 1 |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履行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调试和维护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供应商。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3、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报价。5、①提供2019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开户许可证;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提供所在地财政部门认可(需加盖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公章)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就不需要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②截止到开标当日前12个月内缴纳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须包含项目技术负责人)。③截止到开标当日前12个月内缴纳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的完税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6、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9、截止到开标当日,供应商(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10、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1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网站(www.creditsd.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 2057.080000 |
本项目是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兖州区城乡智慧安防一体化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为2057.08万元,该工程包含14处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包含11处基本型,2处通用型,1处先进型)、织密天网工程建设(包含全区卫生室增加监控510处,深化天网工程建设,为406个村居的道路交叉口、村委会、学校、堤顶路等重点部位增补监控增加700处,人脸结构化相机10处;在行政村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桥梁等关键节点布设微卡口(含WIFI探针)100处、普通微卡口400处;小区大门口带探针筒型网络摄像机18台)、城乡智慧安防中心平台建设(包含建设区级智慧安防社区平台,将各个小区的安防数据统一汇聚到区级平台;将现有天网平台升级版本,新天网平台具有人脸大数据、人体大数据、车辆大数据、视频解析、数据可视化等应用系统;建设视频全分析系统;提升存储设施,增加存储空间;增加视频边界系统;提升中心网络设备;边界设备1套等)、分控中心建设(包含漕河交警中队监控大厅显示大屏、漕河检测站室外检查区域、漕河派出所院内监控、漕河派出所枪弹库入侵防护报警系统等监控建设)、社会资源接入(建设局建设老旧小区视频联网)等及网络租赁费和电费,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供应商是小微企业并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注:扣除后的价格仅作为评审价格,如中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格),但必须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附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具体采购项目评审时,监狱企业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依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文),在项目进行评审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的加分。备注: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2、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并且只有部分货物为小微企业制造的,价格扣除仅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3、供应商如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需同时提供该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4、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5、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重复价格扣除。6、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只对属于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加分。7、对于既属于节能优先采购又属于环保优先采购的产品不重复加分。8、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报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不给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