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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教育局LED护眼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发布日期:2021-09-17 11:24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和龙市教育局LED护眼灯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李善花
行政区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告时间2021年03月19日 17:27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03月22日至2021年03月26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详见交易公告
开标时间2021年03月26日 16:00
开标地点第2开标室(和龙)
预算金额¥117.890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电话17704334711
采购单位李善花
采购单位地址和龙市文化路59-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3844713344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地址延边州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943174486
和龙市教育局LED护眼灯采购项目


项目概况

和龙市教育局LED护眼灯采购项目,项目业主和招标人为和龙市教育局,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R-HW-2021-012)

项目名称:和龙市教育局LED护眼灯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17.89万元;

采购需求:LED护眼灯等(详细技术规格、参数见招标文件);

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质 保 期:一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6%。

2.2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须携带下列证件及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LED护眼教室灯生产厂家满足6000小时残损率大于0.95,早期失效率小于3%的测试报告,报告书上带有CMA(中国计量认证)及CAN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投标人提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ybggzy.com/)注册成功原始页面并打印(加盖公章)

(6)投标人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原始页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加盖公章);

以上证件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2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4.2开标地点:和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龙市海兰路690号,和龙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4.3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应答文件将不予接受。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 标 人:和龙市教育局

        联 系 人:李善花

        电    话:1384471334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和龙市人民大街22-1-6号(新国税局东50米)

联 系 人:金经理

电    话:17704334711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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