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汤阴县人民检查院委托,就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业务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业务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汤财招标采购【2016】63号
3、项目预算金额:555000元
4、采购标的:
序号 | 项目主要内容 | 基本技术要求 | 交货期 | 服务地点 | 预算 |
1 | 账单分析系统 | 详见招标文件 | 合同签订后 30日内供货完毕 |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 555000元 |
2 | 微距相机 | ||||
3 | 执法记录仪 | ||||
4 | 对讲机 | ||||
5 | 视频干扰仪 | ||||
6 | 红黑电源 | ||||
7 | 标签打印器 | ||||
8 | 多媒体示证设备 | ||||
9 | 控申接待室监控系统 | ||||
10 | 安全检测系统 | ||||
11 | 自动体温检测仪 | ||||
12 | 监控系统 | ||||
13 | 打复印一体机 | ||||
14 | 碎纸机 | ||||
15 | 便携式打印机 | ||||
16 | 无线讲解器 | ||||
17 | 摄像机 | ||||
18 | 扫描工作站 | ||||
19 | 案卷全自动装订机 |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内容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3.供应商需提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公告期之内)。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三、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可在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6日(北京时间,每日8:30--11:30、15:00--17:30 ,逾期不售),凭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具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近三个月)、公司年度财务状况报告、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到场的除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到汤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现场报名。
以上资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一套)需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等字样,按前列顺序编制,装订成册。
注:对投标人报名资料的审核并不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应自负其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四、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400元/份(售后不退)
五、保证金到账日期:2016年9月9日 16:00前(以实际到账为准)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年9月13日上午10: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