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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十三中学办公设备采购项目

  • 发布日期:2016-11-25 10:04
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鞍山市千山区第十三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鞍山市鞍山市千山区第十三中学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欢迎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内容:
1、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鞍山市千山区第十三中学办公设备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编号:QSCG2016J005
3、项目简介:办公设备。(具体详见《采购项目及要求》)。
4、 采购最高限价: 322,150元人民币(叁拾贰万贰仟壹佰伍拾元人民币)
5、供货期: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不能只对个别设备进行报价,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国内工商登记注册,符合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的供应商,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具有办公设备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具有办公设备生产或销售营业执照。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5.所投产品须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6.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服务。
三、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即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每日8:30--11:00、13:30--15: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可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签字报名, 报名时请携带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需出示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及地税)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人章)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为法定代表人则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未报名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
以上资料报名时出示原件后返还,复印件留存(加盖公章),仅限于领取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为准。如无上述资料原件需提供证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特别提示:在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的供应商不得无故放弃投标。对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陈述原因,以信函或传真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等方式通知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时间为准,同时需与千山区采购中心进行电话确认,传真:0412-2322699),否则该供应商的行为将被视为恶意放弃并记入千山区采购诚信档案,所产生的后果由该供应商负责。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投标人书面函件,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参加投标。
四、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登陆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下载采购文件。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六、采购公告发布:本采购公告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千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七、递交报价响应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报价响应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年12月1日09: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及开标地点: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千山区政府201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谈判大会。
八、报价响应文件的送达:
报价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报价响应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报价响应文件。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之日。
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鞍山市千山区第十三中学
联 系人:刘克军
联系电话:18041219900
采购代理机构: 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
联 系 人:门国正
联系电话: 0412-2322699
传 真:0412-232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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