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浦江县事故(违章)车辆综合停车场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PJ
JS
201
7
-
005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浦江县事故(违章)车辆综合停车场建设工程已由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以
浦发改〔2016〕
150
号
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浦江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及简况:
浦江县事故(违章)车辆综合停车场建设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停车场、管理用房及道路、围墙等配套工程,其中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约为1071㎡,道路及停车场面积约为6107㎡。
2.2建设地点:浦江县交警大队以南,浦江县汽车检测中心以西。
2.3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2.4质量要求:合格
2.5工程预算投资额:约
282
万元
3.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3.1投标人:
3.1.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 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三类人员”A类证书;
3.1.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5投标人还应符合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1.4.1条规定。
3.2 拟派项目负责人:
3.2.1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需与投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2016年
10月、11月、12月
连续3个月的投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3.2.2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
3.2.3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符合浦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不作在建工程记录的工程除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3.3其他:(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其它要求详见项目部人员组成表)
3.3.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
3.3.2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3.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
4
年
2
月
5
日起至201
7
年
2
月
5
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机关档案为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查询);
3.3.4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
3.3.5投标人均须对《浦江县建设工程投标承诺书》作出承诺。
3.3.6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国家、浙江省、金华市或浦江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在限制期内)或有不良行为记录(在公示期内)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
7
年
1
月
9
日9时至201
7
年
2
月
5
日
11
时止在浦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对应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出售。
4.2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含答疑、澄清、修改)都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有疑问的,应登录到浦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工程答疑页面上对该工程提疑,提交疑问截止时间为201
7
年
1
月
19
日17时00分。
4.3 招标人将于201
7
年
1
月
24
日17时00分前在网上发布补充(含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4.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交易席位费每家500元,上述费用交纳后不予退还。
4.5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5.5
万元,请按招标文件规定:于201
7
年
2
月
6
日
13
时
3
0分前汇至以下账户:户名: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保证
金专户,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
,账号:
196500010400126101234567130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
7
年
2
月
6
日
14
时
0
0分;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江县分中心
(浦江县城区人民东路83号)一楼开标大厅。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招标投标网、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浦江公共资源交易网、浦江图文电视台上发布,但以在浦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公告为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浦江县公安局
联系人:吴先生
地
址:浦江县
恒昌大道101号
联系电话:13575928056
招标代理: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女士
地址:浦江县西山北路169号二楼 联系电话(传真):15067054937
(0579-84119778)
201
7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