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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乡镇文化站网络服务监测管理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7-05-26 16:03
详细说明

  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乡镇文化站网络服务监测管理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乡镇文化站网络服务监测管理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SZT2017FG/16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小平

项目联系电话:010-82582703-80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7号临琼楼

联系方式:刘老师,010-8800303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熊小平、徐赛010-82582703-803/81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802室(西直门文慧桥西南角)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依据《加强乡镇文化站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基础上开发设计和建立乡镇文化站网络监测管理平台特色应用,畅通信息报送、网络监测、数据发布,优化数据分析、评价手段。通过创新乡镇文化站监管方式,推动文化站合理利用资源、提升服务效能,逐步形成全国乡镇文化站动态数据库。

乡镇文化站网络监测管理平台提供文化站基本信息填报管理、随机抽查信息管理、日常运行监测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与呈现等功能。后续根据乡镇文化站网络监测管理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完善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逐步优化平台功能设计,全面推广乡镇文化站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支撑全国乡镇文化站的监测管理工作,形成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向基层乡镇落地的示范。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1.2.2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必须具备的如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2.3 供应商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禁止参加1-3年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1.2.4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共同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将部分项目分包。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26日 09:00 至 2017年06月0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802室(西直门文慧桥西南角)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须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6月15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6月15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802室第一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5 采购人相关情况

采购人名称: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7号临琼楼

采购人联系方式:刘老师,010-88003034

1.6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情况

开户名称: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

银行账户:0123014170005724

邮政编码:100044

联 系 人:熊小平、徐赛

电    话:010-82582703-803/811

传    真:010-82582703-800

电子邮箱:hsztzbdl@126.com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7.1 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有关政策

若投标人按照工信部颁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小型、微型企业,或属于监狱企业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投标报价扣减6%后再计入投标报价得分的评审(不累计扣减)。

若本项目所有投标人均属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按原报价进行评审。

1.7.2 节能环保要求

投标人提供产品如是环境标志产品,应列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施行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优先采购执行。如是节能产品,应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施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需提供该产品所在的环保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页)

(1)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产品为准。

(2) 上述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指采购公告发布时最新一期清单或投标截止日期前最新一期的清单。

1.7.3 信息安全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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