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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三维激光扫描仪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8-09-17 10:34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三维激光扫描仪采购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输入输出设备/图形图像输入设备/扫描仪

采购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18年09月14日 16:07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09月14日 16:00  至  2018年09月21日 16:00
招标文件售价¥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B运营二部办理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2018年10月09日 09:30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B国信招标一层会议室
预算金额¥22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博、辛颖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1转752
采购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2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叶老师010-62135242
代理机构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010-88354431转75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韩博、辛颖
附件:
附件1招标公告.doc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三维激光扫描仪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三维激光扫描仪采购

项目编号:GXTC-187001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博、辛颖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1转75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20号

联系方式:叶老师010-6213524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韩博、辛颖

代理机构地址: 010-88354431转752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附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如为进口产品,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书。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2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9月14日 16:00 至 2018年09月21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B运营二部办理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21日(每天9:00-11:30,13:3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投标人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B运营二部办理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0月09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0月09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B国信招标一层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

 2)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

    3)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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