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上桥抽水站运行与管理信息化系统(上桥泵站运行管理一体化技术平台建设)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
采购单位 | 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2018年11月28日 18:38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18年11月08日 | 中标日期 | 2018年11月28日 |
评审专家名单 | 薛艳(评委主任)、李侠、陆伟、牛朋、黄锡龙(招标人代表) | ||
总中标金额 | ¥95.5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52-3092285/18055213233 | ||
采购单位 | 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蚌埠市嘉和路26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黄锡龙 13966047525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东楼六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王女士 0552-3092285/18055213233 | ||
附件: | |||
附件1 | 中标公告.docx | ||
附件2 | CG439招标文件正文.pdf |
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的委托,就“上桥抽水站运行与管理信息化系统(上桥泵站运行管理一体化技术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皖C-2018-SH-CG-Z-439-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皖C-2018-SH-CG-Z-439-1
项目名称:上桥抽水站运行与管理信息化系统(上桥泵站运行管理一体化技术平台建设)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0552-3092285/18055213233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安徽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蚌埠市嘉和路26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黄锡龙 13966047525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上桥抽水站运行与管理信息化系统(上桥泵站运行管理一体化技术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服务期限40日历天。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东楼六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王女士 0552-3092285/18055213233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11月08日
中标日期:2018年11月28日
总中标金额:95.5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名称: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层—10层,报价:95.5万元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1.43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标准计算
评审专家名单:
薛艳(评委主任)、李侠、陆伟、牛朋、黄锡龙(招标人代表)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上桥抽水站运行与管理信息化系统(上桥泵站运行管理一体化技术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主要建设任务包括:工程运行管理平台建设,移动应用服务,运行环境设备。
六、其它补充事宜
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格式,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蚌埠市南湖路1000号,联系电话:0552-2074901。投标单位(供应商)在递交质疑函纸质版的同时,必须将与纸质版质疑函一致的电子版(为word或wps,可编辑模式)发送至3193956747@qq.com邮箱。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三、其他
无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