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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拱北海关2018年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三级监控指挥中心系统集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8-12-20 10:16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拱北海关2018年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三级监控指挥中心系统集成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采购单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18年12月19日 15:5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12月19日 09:00  至  2018年12月26日 15:00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http://hgcg.customs.gov.cn/hgcg/default.aspx
开标时间2019年01月11日 09:00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铁十号线健德门站D口出)。
预算金额¥652.9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吕先生 文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10-65194838 010-65195191
采购单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铁十号线健德门站D口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吕先生 文先生 010-65194838 010-65195191
代理机构名称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地址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拱北海关2018年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三级监控指挥中心系统集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拱北海关2018年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三级监控指挥中心系统集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G18GK-A0000-D21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吕先生 文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10-65194838 010-6519519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铁十号线健德门站D口出)

联系方式:吕先生 文先生 010-65194838 010-6519519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项目名称

数量

交付时间

实施地点

主要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

01

拱北海关2018年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三级监控指挥中心系统集成

一批

合同签订后五个月内完成该项目交付使用

海关指定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注:1.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包中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2.针对同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

3.若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则投标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并装订提交。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2、开标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3、从招标机构在本公告中规定的渠道获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于招标机构。4、从招标机构在本公告中规定的渠道获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于招标机构。5、受托为本采购项目整体或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整体或相关分项目的投标。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7、其他条件:(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52.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09:00 至 2018年12月26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hgcg.customs.gov.cn/hgcg/default.aspx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1月1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1月1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铁十号线健德门站D口出)。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本项目将对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打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评审时其投标报价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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