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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心县人民医院妇儿综合楼高清网络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9-01-16 10:48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心县人民医院妇儿综合楼高清网络监控系统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视频设备/视频监控设备

采购单位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区域同心县公告时间2019年01月15日 15:2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9年01月15日 15:20  至  2019年01月22日 18:00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开标时间2019年02月12日 14:30
开标地点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
预算金额¥76.91902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硕
项目联系电话0953-6528480、18295630100
采购单位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宁夏吴忠市同心县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马炳红13909530181
代理机构名称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C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杨硕0953-6528480、18295630100

  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心县人民医院妇儿综合楼高清网络监控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心县人民医院妇儿综合楼高清网络监控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19NCZ(WZ)0000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硕

项目联系电话:0953-6528480、1829563010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宁夏吴忠市同心县

联系方式:马炳红1390953018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杨硕0953-6528480、18295630100

代理机构地址: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C区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对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心县人民医院妇儿综合楼高清网络监控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合格资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心县人民医院妇儿综合楼高清网络监控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杨硕  联系电话:0953-6528480、18295630100

二、采购编号:2019NCZ(WZ)000010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预算价(元)

备注

1

高清网络监控系统

769190.20

供货+安装

    五、工期: 合同签订后30天   

    六、标段划分:本采购项目不划分标段

6.1项目实施地点:同心县人民医院

6.2资金来源:专项

七、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7.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八、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8.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8.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3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誉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止时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评审前查询参与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并现场打印网络版本后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留存原件记录,同时要求投标供应商开标现场单独提交信用中国截图加盖公章和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8.4投标单位须提供2018年连续3个月的依法纳税和社保及医疗保险缴纳凭证;

8.5投标单位须提供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2017年以后新成立的企业不能够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则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备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和分包。

九、投标单位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9.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22日18:00前登陆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报名系统。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办理CA锁业务及平台操作事宜,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951-3915750、3915751、3915752。自治区办理地点:银川市北京中路49号瑞银B座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楼大厅;吴忠市办理地点:吴忠市利通区李园二期南门口航天信息门店(政务大厅红绿灯向东150米),联系电话:王亮18209633239/0953-2133061。

9.2报名成功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支付文件费,然后下载招标文件。

9.3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登记、购买招标文件及缴纳保证金的供应商,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收。

9.4购买招标文件方式:按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支付文件费。

9.5招标文件售价:0元/套,售后不退。

、投标保证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10.1缴纳账号: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为网上报名系统自动产生(投标人登陆网上报名系统后自动获取),投标单位必须以单位公户通过网银或汇款缴纳,同时支持投标单位从已备案的基本账户通过网银或汇款缴纳,其他户转入投标时出现问题、账号填写有误或没及时缴纳将导致保证金无法按时到账,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需充分考虑保证金缴纳时间段内的银行处理业务时间以及节假日等客观因素,确保在工作日及时汇出并保证按时到账。

10.2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2019年2月11日17:00时止(超过本时间段所缴纳保证金为无效投标,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打印凭证为准)。

十一、公告发布媒介: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xggzyjy.gov.cn)同时发布。

请各投标人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答疑变更”公告栏。本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答疑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 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十二、开标时间、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地点:

12.1开标时间:2019年2月12日下午14:30时

12.2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2月12日下午14:30时

12.3开标及投标地点: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

12.4开标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5监督单位:同心县财政局;电话:0953-8027872

十三、采购单位及联系方式

13.1采购单位:同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3.2地址:宁夏吴忠市同心县

13.3联系人:马炳红      电话: 13909530181

十四、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14.1代理机构: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4.2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C区

14.3联系人:杨硕       电话:0953-6528480、18295630100

十五、公告期限:与报名时间同步

                 宁夏利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6.9190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1月15日 15:20 至 2019年01月22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2月12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2月12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吴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

相关资格认定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4〕1057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照 投标文件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响应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价格扣除: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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