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东河看守所智能安防技防专用设备及综合系统采购安装项目 |
项目编号: | 包采公〔2017〕5433号 |
评审日期: | 2017年07月27日 |
公示日期: | 2017年07月27日 |
公示期限: | 1个工作日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1、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有相关服务供应能力。(2)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3)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办事平台”供应商注册为“有效”状态。(4)投标人应具备省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备案登记证书壹级专业资质(外省企业需在内蒙自治区公安厅备案)(原件);(5)投标人须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6)投标人须提供监控设备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省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备案登记证书壹级专业资质(外省企业需在内蒙自治区公安厅备案)(原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该项目所投监控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注:A、未在东河区采购中心报名登记且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 B、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此项目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提供该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C、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采购人名称: | 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 |
采购人地址: | 东河区和平路3号 |
采购人联系人: | 单杰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4141865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包头市东河区采购中心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东河区和平路中段11号 |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
项目负责人: | 刘庭禄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采购文件: | 东河看守所智能安防技防专用设备及综合系统采购安装项目公告.docx |
A | 2017年07月27日 | 7,580,000.00 | 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限公司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62号华闻大厦九层 | | |
中标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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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成员: | 贾轶 曹宏 田文 陈小熙 郭保收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包头市东河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
包头市东河区采购中心 |
2017年07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