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江苏阜宁高新区区域安全评估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环境服务/危险废物治理服务/其他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 | ||
采购单位 | 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行政区域 | 阜宁县 | 公告时间 | 2019年05月22日 17:52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9年05月22日 08:30 至 2019年05月29日 17:30 | ||
招标文件售价 | ¥305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221.231.107.42 | ||
开标时间 | 2019年06月14日 09:00 | ||
开标地点 | 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 | ||
预算金额 | ¥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大德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601416696 | ||
采购单位 | 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采购单位地址 | 阜宁高新区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刘大德 13601416696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阜宁城南新区帝景蓝湾5#楼204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吴建佳 15961922020 |
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江苏阜宁高新区区域安全评估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江苏阜宁高新区区域安全评估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FNCG[2019]42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大德
项目联系电话:1360141669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阜宁高新区
联系方式:刘大德 1360141669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建佳 15961922020
代理机构地址: 阜宁城南新区帝景蓝湾5#楼204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江苏阜宁高新区区域安全评估服务项目;
2、项目概况: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指出:“36.加强对化工园区、大型石油储罐区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从严控制化工园区的数量。化工园区要做整体风险评估,化工园区内企业整体布局要统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要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要有统一的一体化应急系统,提高化工园区管理水平”的要求,根据园区现有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数量情况,确定园区允许的安全容量,确定社会风险可接受程度,修编阜宁高新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采购预算价为人民币30万元。采购资金为财政资金,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发包范围与标段划分:本次采购分一个标段,主要采购内容为阜宁高新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修编服务,具体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服务期限:12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相关标准;
6、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201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供应商,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投标人具有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3、采购人谢绝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5月22日 08:30 至 2019年05月2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221.231.107.42
招标文件售价:¥305.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电子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6月14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6月14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