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 ||
品目 |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 ||
采购单位 |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
行政区域 | 梅河口市 | 公告时间 | 2019年08月12日 09:45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9年08月12日 09:00 至 2019年08月16日 16: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5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在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梅河口市滨河南街天成国际61号楼9门市)购买文件。 | ||
开标时间 | 2019年09月02日 14:00 | ||
开标地点 | 梅河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室(建设局610室)。 | ||
预算金额 | ¥198.045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644450435 | ||
采购单位 |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梅河口康美大道和建国路交汇处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徐女士0435-4521011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长春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张女士0435-4249162 |
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项目编号:20190810-CG01-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1364445043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地址:梅河口康美大道和建国路交汇处
联系方式:徐女士0435-452101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女士0435-4249162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20190810-CG01-C
1.招标条件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已由梅河口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X[20190730]-0186号文件批准采购,招标人为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一般预算,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代理为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2.2服务地点: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指定地点
2.3招标范围:对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档案数字化加工,约440.1万页,包括档案调还、打印工作单、档案的拆卷、标页码、平整、去金属物、校对修改目录、扫描图像、图像处理、质检、数据挂接、装订还原、成品制作、数据备份等环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
2.4计划工期:签订合同后120日历天内完成;
2.5质量标准: 符合国际、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具有档案扫描及档案文字信息处理相关项目等。
3.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近3年(2017年1月至今)完成类似档案系统建设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至少1例,转包业绩无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4近三年(2016、2017、2018)财务状况良好(盈利);
3.5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让给其他主体实施。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9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 11:0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梅河口市滨河南街天成国际61号楼9门市)购买文件。报名时需授权委托人持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近1年纳税证明;
(4)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5)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在本企业近3个月社保证明(整个招标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示页截图;
(7)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页截图。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9月2日14时00分,地点为梅河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室(建设局610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递交2.5万元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5.4到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地址:梅河口康美大道和建国路交汇处
联系人:徐女士
电话:0435-4521011
招标代理机构: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435-4249162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具有档案扫描及档案文字信息处理相关项目等。 3.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近3年(2017年1月至今)完成类似档案系统建设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至少1例,转包业绩无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4近三年(2016、2017、2018)财务状况良好(盈利); 3.5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让给其他主体实施。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9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8.04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8月12日 09:00 至 2019年08月1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在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梅河口市滨河南街天成国际61号楼9门市)购买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时需授权委托人持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近1年纳税证明;(4)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5)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在本企业近3个月社保证明(整个招标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示页截图;(7)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页截图。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9月02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9月02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梅河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室(建设局610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