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2019年08月15日 17:24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19年07月18日 | 中标日期 | 2019年08月15日 |
评审专家名单 | 王浩、张桦、丁家驹、杨德生、马林山 | ||
总中标金额 | ¥349.31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许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51-62838109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许先生、王先生 0551-62838109、0551-62831057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钱佩伦、王思棋 0551-62220115、0551-62220142 | ||
附件: | |||
附件1 |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发布稿).doc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的委托,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项目(项目编号:ZF2019-14-0106)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ZF2019-14-0106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项目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方式:0551-62838109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许先生、王先生 0551-62838109、0551-62831057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招标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钱佩伦、王思棋 0551-62220115、0551-62220142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7月18日
中标日期:2019年08月15日
总中标金额:349.31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大连龙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南路115号12A层
中标(成交)金额:3493100元(大写:叁佰肆拾玖万叁仟壹佰元整)。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3.145032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90%计取,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评审专家名单:
王浩、张桦、丁家驹、杨德生、马林山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中标(成交)标的基本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1批。
中标(成交)金额:3493100元(大写:叁佰肆拾玖万叁仟壹佰元整)。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联系人:许先生、王先生
电 话:0551-62838109、0551-62831057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联系人:钱佩伦、王思棋
电 话:0551-62220115、0551-62220142
应急客服电话:0551-62220153(接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潜在投标人应优先拨打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时再拨打该“应急客服电话”)。
公告期限:一个工作日
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优质采电子交易平台
采购相关各方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二、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
(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和事实;
(四)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五)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质疑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二)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投标人;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四)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