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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中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9-08-16 10:58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行政区域安徽省公告时间2019年08月15日 17:24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7月18日中标日期2019年08月15日
评审专家名单王浩、张桦、丁家驹、杨德生、马林山
总中标金额¥349.31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51-62838109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许先生、王先生 0551-62838109、0551-62831057
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钱佩伦、王思棋 0551-62220115、0551-62220142
附件:
附件1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发布稿).doc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的委托,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项目(项目编号:ZF2019-14-0106)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ZF2019-14-0106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项目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方式:0551-62838109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许先生、王先生 0551-62838109、0551-62831057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招标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钱佩伦、王思棋 0551-62220115、0551-62220142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7月18日

中标日期:2019年08月15日

总中标金额:349.31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大连龙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南路115号12A层

中标(成交)金额:3493100元(大写:叁佰肆拾玖万叁仟壹佰元整)。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3.145032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90%计取,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评审专家名单:

王浩、张桦、丁家驹、杨德生、马林山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中标(成交)标的基本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项目1批。

中标(成交)金额:3493100元(大写:叁佰肆拾玖万叁仟壹佰元整)。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3398号

联系人:许先生、王先生

电  话:0551-62838109、0551-62831057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联系人:钱佩伦、王思棋

电  话:0551-62220115、0551-62220142

应急客服电话:0551-62220153(接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潜在投标人应优先拨打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时再拨打该“应急客服电话”)。

公告期限:一个工作日

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优质采电子交易平台

采购相关各方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二、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如有);

(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和事实;

(四)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五)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质疑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二)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投标人;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四)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投标人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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