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林州市政法大数据硬件设备项目二次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中共林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 ||
行政区域 | 安阳市 | 公告时间 | 2019年09月04日 11:33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19年08月21日 | 中标日期 | 2019年09月04日 |
评审专家名单 | 岳海生、郭保立、郭庆宇 | ||
总中标金额 | ¥61.27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路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0371-86688490 18637277002 | ||
采购单位 | 中共林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 ||
采购单位地址 | 林州市红旗渠大道80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372-6166826 | ||
代理机构名称 | 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林州市保安公司院内三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371-86688490 18637277002 |
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共林州市委政法委员会的委托,就林州市政法大数据硬件设备项目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磋商,现就本次磋商的结果公布如下:
1.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
1.1 项目名称:林州市政法大数据硬件设备项目二次
1.2 招标编号:CG-2019-260/2
2.项目概况
2.1 采购内容:林州市政法大数据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硬件设备。
2.2 预算金额:625000.00元(采购预算为最高限价)。
2.3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成。
2.5 质量要求:合格。
2.6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7 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策。
3. 发布媒介及公示时间
3.1 发布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林州市)》上发布公示。
3.2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6日。
4. 磋商信息
4.1 磋商日期:2019年9月3日。
4.2 磋商地点:林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楼评标室。
4.3 磋商小组名单:岳海生、郭保立、郭庆宇。
5. 成交结果信息
5.1 成交供应商名称: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18049579(1-5)
5.3 投标报价:612700.00元
5.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成。
5.5 质量要求:合格
5.6 质保期:三年
5.7 成交供应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15层1502房
5.8 主要成交标的的基本概况:
序号 |
主要成交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一轮单价(元) |
规格型号 |
1 |
服务器 |
台 |
1 |
28000.00 |
RH2288HV3 |
2 |
安全网关 |
台 |
1 |
62000.00 |
F1050 |
3 |
... |
... |
... |
... |
... |
5.9 服务要求:林州市政法大数据硬件设备项目旨在打破公检法信息网络壁垒和数据壁垒,根据林州的标准开发证据数学模型,实现满足证据指引模型的案件信息自动流转至审核部门;实现刑事案件网上办案流转、网上程序公开、网上期限警示、网上全程监督、网上案件统计分析对比、实现案件流转信息查询、统计;做到一方输入、多方利用,有助于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6.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
6.1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6.2 收费金额:9190.00元。
7.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 购 人:中共林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810056079796
地 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80号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372-6166826
采购代理机构: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64693P
地 址:林州市保安公司院内三楼
联 系 人:路先生
电 话:0371-86688490 18637277002
监督部门:林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监督电话:0372-6282530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路先生 0371-86688490 18637277002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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