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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9-10-21 12:07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输入输出设备/数据录入设备/其他数据录入设备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行政区域长春市公告时间2019年10月18日 14:5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9年10月21日 08:30  至  2019年10月25日 16:00
招标文件售价¥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7栋21层中招吉林分公司
开标时间2019年11月12日 09:30
开标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7栋21层中招吉林分公司会议室
预算金额¥232.75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亚男
项目联系电话0431-81127628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76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黄先生、0431-80505769
代理机构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7栋21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韩亚男、0431-81127628
附件:
附件1招标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docx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C1995AZR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亚男

项目联系电话:0431-811276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766号

联系方式:黄先生、0431-8050576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韩亚男、0431-81127628

代理机构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7栋21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执法记录仪采购,按照吉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要求,依托现有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根据总局“执法记录仪选型技术参考标准”,结合长春地区实际,采购税收执法记录仪665台。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不采购进口产品。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决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32.7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08:30 至 2019年10月25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7栋21层中招吉林分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7栋21层中招吉林分公司持企业法人和领取招标文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招标文件人的授权文件(如法人购买招标文件不需要提供此项)、《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印章)获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11月1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7栋21层中招吉林分公司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代理商投标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及代理商双方的数据资料(制造商直接投标的仅需提供制造商数据资料),如果数据资料与声明函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3、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4. 鼓励开展信用担保。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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