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系统一体化机柜及配套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其他计算机设备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
行政区域 | 河南省 | 公告时间 | 2019年11月21日 11:38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19年10月22日 | 中标日期 | 2019年11月21日 |
评审专家名单 | 刘懿倍、董峰、石立公、赵洁、苏振启 | ||
总中标金额 | ¥698.7982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田丹丹 | ||
项目联系电话 | 0371-55001513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杨新艳 0371-65806269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国隆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A座12B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田丹丹0371-55001513 | ||
附件: | |||
附件1 | 中标公告.doc | ||
附件2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系统一体化机柜及配套设备集中采购项目.pdf |
国隆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的委托,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系统一体化机柜及配套设备集中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HNSWZFCG20191010)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HNSWZFCG20191010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系统一体化机柜及配套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田丹丹
联系方式:0371-55001513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杨新艳 0371-65806269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1、采购内容:为了规范全省基层税务机关机房建设和运维,降低机房运行风险和能源消耗,有力地支撑全省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的运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基层信息化基础设施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税函[2019]151号 )文件要求,根据各县区局上报采购需求和数量,省局拟集中采购一批一体化机柜及配套设备(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2、采购产品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是否为主要产品 | 单位 | 数量 | 产地(国产/进口) |
1 | 主机柜 | 是 | 台 | 160 | 国产 |
2 | 扩展机柜 | 否 | 台 | 123 | 国产 |
3 | UPS主机 | 否 | 台 | 72 | 国产 |
4 | UPS电池 | 否 | 块 | 1160 | 国产 |
5 | 空调 | 否 | 台 | 89 | 国产 |
3、标包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整包。
4、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并安装集成完毕。
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质保期:主机柜、扩展机柜、空调、UPS主机和UPS电池质保期均为3年,自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7、质量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国隆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A座12B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田丹丹0371-55001513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10月22日
中标日期:2019年11月21日
总中标金额:698.7982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中标金额(元) |
1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系统一体化机柜及配套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 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 | 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海悟路1号 | 6987982.00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5.992308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由中标人参照计价办[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的80%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评审专家名单:
刘懿倍、董峰、石立公、赵洁、苏振启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
六、其它补充事宜
一、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中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上发布。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期限内或公告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