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检验科自动样本处理系统等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其他医疗设备 | ||
采购单位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19年11月22日 16:03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9年11月25日 08:30 至 2019年11月29日 16:30 | ||
招标文件售价 | ¥3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210室 | ||
开标时间 | 2019年12月13日 09:00 | ||
开标地点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后勤楼223会议室 | ||
预算金额 | ¥1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珊、梁潇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65917851 | ||
采购单位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10-87788364 | ||
代理机构名称 |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张珊、梁潇 010-65917851 | ||
附件: | |||
附件1 | 招标公告-生化免疫分析仪及样本处理系统项目.doc | ||
附件2 | 采购需求-生化免疫分析仪及样本处理系统项目.docx |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受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检验科自动样本处理系统等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检验科自动样本处理系统等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JZ19098-0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珊、梁潇
项目联系电话:010-6591785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联系方式:010-8778836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珊、梁潇 010-6591785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包名称 | 分包预算金额 (人民币万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数量 (台/套)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备注 |
1 | 自动样本处理系统等 | 1500 | 1-1 |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 2 | 是 | - |
1-2 | 全自动免疫分析仪 | 6 | 是 | 非单一产品采购包核心产品 | |||
1-3 | 自动样本处理系统 | 1 | 是 | -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 网 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9)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必须具有合法销售或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08:30 至 2019年11月29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国际贸易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210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购,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2月13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12月13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后勤楼223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
(2) 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