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应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要求,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无不良销售记录,可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供应方应具有货车局级红外线全路联网系统服务器的运行监控和维护,数据库运行维护,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维护,监控并分析应用系统数据使用及传输情况,完成日常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日常维护资质。
3
、供应方能根据国铁集团相关要求对局级红外线全路联网系统服务器的运行监控系统升级。
4.
其供应的产品及同类产品不在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通报整改期限内,未被国家、原铁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5.
其余符合公告要求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