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宁夏公路工程材料价格调查发布及指数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 ||
行政区域 | 银川市 | 公告时间 | 2020年04月21日 18:04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0年04月21日 08:30 至 2020年04月27日 18: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宁夏众帮天成工程有限公司 | ||
开标时间 | 2020年05月11日 15:00 | ||
开标地点 | 宁夏众帮天成工程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商务中心三楼). | ||
预算金额 | ¥69.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马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951-8764208 | ||
采购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75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柳先生0951-6076834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夏众帮天成工程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务中心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马女士0951-8764208 | ||
附件: | |||
附件1 | 招标公告4.21(1).docx |
宁夏众帮天成工程有限公司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宁夏公路工程材料价格调查发布及指数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宁夏公路工程材料价格调查发布及指数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ZBTC-ZC-2020-2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951-876420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75号
联系方式:柳先生0951-607683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众帮天成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马女士0951-8764208
代理机构地址: 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务中心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面向全区交通建设项目,整合全区交通材料信息资源,建立系统专题数据库,实现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材料价格指数管理,为各个层级的造价管理者提供相关造价信息服务。同时,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共用,增强“一网通办”能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统一、整体联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又能实现与全国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为全面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系统奠定基础。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提供本项目服务内容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2018年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进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时间。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9.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4月21日 08:30 至 2020年04月27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夏众帮天成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一)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者,请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7日(北京时间,下同)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8时00分(节假日休息,北京时间,下同),到宁夏众帮天成工程有限公司报名,报名成功后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5月11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5月11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宁夏众帮天成工程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商务中心三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