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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智慧林业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20-05-10 09:47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智慧林业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品目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采购单位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
行政区域市辖区公告时间2020年05月09日 18:17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0年05月11日 08:00  至  2020年05月15日 18:00
招标文件售价¥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中关村创新中心1201)
开标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4:30
开标地点银川市西夏区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1楼2号路演厅
预算金额¥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小燕
项目联系电话17795047108
采购单位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银川中关村创新中心A座19A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沈工 13895081158
代理机构名称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银川市西夏区中关村创新中心A座12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马小燕 17795047108

  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智慧林业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智慧林业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NXXYC(ZC)-2020-1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小燕

项目联系电话:1779504710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宁夏绿创林业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中关村创新中心A座19A

联系方式:沈工 1389508115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马小燕 17795047108

代理机构地址: 银川市西夏区中关村创新中心A座120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智慧林业综合管理平台(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供应商须提供的资质及其他要求:1、企业法人提供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托人身份证;3、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提供以上网站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0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信用中国”网站截图须清晰体现行政处罚数量、黑名单数量,如以上两项数量不为0则应将处罚内容截图(或黑名单内容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截图须清晰体现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记录,如存在,则应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日期、公布日期等内容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4、投标单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自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注: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11日 08:00 至 2020年05月15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夏兴业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中关村创新中心1201)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银川市西夏区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1楼2号路演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详见招标文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一)为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宁夏经济发展,经宁夏回族自治 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 号),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栏。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宋晓雨,0951-5069348;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丁辉,0951-5189839。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采购单位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保证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政府采购政策(二)1.鼓励节能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2.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3.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 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 号)文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 2019 年第 16 号令公布了《参与 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 名录》。供应商选投经名录内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须自行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发布的清单为准。

政府采购政策(三)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 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商须同时提供厂家《中小企业声明函》) 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3.本项目接受任何规模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但对于参加本项目的小型及微型企业在计算价格分时,其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

政府采购政策(四)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按财库[2014]68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政策(五)残疾人福利企业参加本项目按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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