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0-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平台设备维保与优化 | ||
品目 |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硬件运维服务 | ||
采购单位 |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20年05月20日 15:40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20年04月24日 | 中标日期 | 2020年05月20日 |
评审专家名单 | 张关超、姜越鹏(组长)、刘斌梅、王嘉平、孙泰(采购人代表) | ||
总中标金额 | ¥319.1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歆然/郭振华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88354433-420/347、13720096220 | ||
采购单位 |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孙老师、010-82072991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李歆然/郭振华、010-88354433-420/347、13720096220 | ||
附件: | |||
附件1 | 中标公告D-20050052.doc | ||
附件2 | 设备运维优化 招标文件最终稿.pdf |
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的委托,就“(2020-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平台设备维保与优化”项目(项目编号:GXTC-D-20050052)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GXTC-D-20050052
项目名称:(2020-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平台设备维保与优化
项目联系人:李歆然/郭振华
联系方式:010-88354433-420/347、13720096220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裕中西里4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孙老师、010-82072991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名称:(2020-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平台设备维保与优化
服务范围:(2020-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平台设备维保与优化
服务要求:1、服务范围:“维保清单”中全部设备购置维保服务,关键网络安全设备特征库升级服务,对“巡检清单”中全部设备提供定期巡检服务,工作日提供1名资深工程师驻场服务,核心基础服务设备备机服务,关键时间点现场保障,重要设备性能调优,全链条复杂问题专家会商和应急演练支持。
2、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列明的服务内容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平台提供全面的设备维保和细致的运维服务,通过规范化的预防性维保与运维优化,提高各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存在问题及突发故障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完善的解决方案、事前提前防范机制、事中及时处理机制和事后响应提高机制,减少故障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平台的影响,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平台稳定提供服务。
服务时间:12个月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歆然/郭振华、010-88354433-420/347、13720096220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04月24日
中标日期:2020年05月20日
总中标金额:319.1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北京吉运捷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院1幢A座3层301-072 | 319.100000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3.9034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0-100万元部分按1.8%,100-500万元部分按0.96%计算。
评审专家名单:
张关超、姜越鹏(组长)、刘斌梅、王嘉平、孙泰(采购人代表)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1)服务期限内,维保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故障件更换、原厂支持、特征库升级等费用均由服务提供方承担。
2)服务提供方应认真履行规定的各项服务。若未按期提供维护或完成故障处理,我单位可以拒付或减少支付服务费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我单位将解除本项目的服务合同并保留追究进一步责任的权利。
3)因服务提供方技术原因或服务管理问题造成我单位设备损坏或故障未能按期排除或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服务提供方应赔偿我单位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我单位将解除本项目的服务合同并保留追究进一步责任的权利。
4)本文件所指服务内容、技术支持、人员配备、响应要求、备件保障、项目管理等,除特殊指明外,均由服务提供方提供。
5)所有投标人需承诺,如中标,服务提供方及服务方技术服务人员需与我单位签署信息保密服务承诺书。
按照“运维服务具体需求”中“备机服务”和“软件特征库升级服务”清单的勾选项对应的维保设备,所有投标人应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与维保设备品牌一致的设备制造厂商的服务承诺函。
六、其它补充事宜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