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软件企业双软评估、双软评估的内容,双软评估的意义税收优惠咨询热线15639933201
2011年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随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从国家层面上加大了对软件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此期间,河南省工信委一直开展“双软”认定工作,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能顺利落实。
2015年3月份,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双软认定”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但国家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并未取消,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扶持仍然是国家发展战略中一项基本的、长期的政策和手段。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2016年4月颁布《软件企业评估规范HNSIA 001-2016》和《软件产品评估规范HNSIA 002-2016》,制定“河南省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进一步促进河南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帮助广大软件企业提高涉税风险管控水平,省工信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委托河南省软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评估工作,于2016年4月在我省开展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行业自律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可做为政府部门落实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参考。
一、“双软评估”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保护期50年);
2、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产业政策要求,有效期为5年);
4、软件企业评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每年复评1次)。
二、什么叫双软评估?
答:软件产品评估及软件企业评估统称为双软评估
三、双软评估后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软件产品评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企业评估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0年7月以后创办软件企业经评估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011年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随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从国家层面上加大了对软件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此期间,河南省工信委一直开展“双软”认定工作,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能顺利落实。
2015年3月份,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双软认定”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但国家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并未取消,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扶持仍然是国家发展战略中一项基本的、长期的政策和手段。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2016年4月颁布《软件企业评估规范HNSIA 001-2016》和《软件产品评估规范HNSIA 002-2016》,制定“河南省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进一步促进河南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帮助广大软件企业提高涉税风险管控水平,省工信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委托河南省软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评估工作,于2016年4月在我省开展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行业自律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可做为政府部门落实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参考。
一、“双软评估”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保护期50年);
2、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产业政策要求,有效期为5年);
4、软件企业评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每年复评1次)。
二、什么叫双软评估?
答:软件产品评估及软件企业评估统称为双软评估
三、双软评估后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软件产品评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企业评估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0年7月以后创办软件企业经评估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