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的精神,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工信部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部门作为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省市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3.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合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4.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5.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一)系统集成资质评审
1、申请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请登录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以下简称《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评审机构依据有关工作规范,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工作。对系统集成资质企业提交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复核的项目,需对其最终用户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等,最终形成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
3、正常情况下,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系统集成资质审核。
(二)一、二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初审和审批
1、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在系统集成资质评审完成后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2、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部资质办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结合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复核。
4、部资质办组织系统集成资质专家评审,审查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的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意见,作出系统集成资质结论。
(三)三、四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和备案
1、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
2、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参照一、二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审批程序对三、四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报部资质办备案。
(四)部资质办向通过系统集成资质审批的企业换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工作要求
1、请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切实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有关工作。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提交具体日期参见附表。
2、规定期限之后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的,部资质办按重新申请程序办理。重新申请获得资质的,原获证时间不再延续。
3、本次系统集成资质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结论分为同意系统集成资质、降级、取消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