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市场,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统称资质)管理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启动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工作。为做好资质管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完成之前,暂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三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照常进行。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为方便新设立企业申请系统集成四级资质,调整了相应的评定条件(调整后条件见附件)。申报系统集成四级资质(含延续换证)的,按调整后的条件执行。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地方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照常进行。
4、资质换证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照常进行。
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定条件修订完成后,部资质办将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三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具体日期另行通知。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资质评审机构接到通知后,对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有问题,可与部资质办联系。
联系电话:010-6820806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010-6820724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评定条件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系统集成 工程监理 资质 管理 通知
抄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11年3月8日印
附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评定条件
1、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2、企业无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行为;
3、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
5、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8、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