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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基础资源租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8-09-25 14:04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基础资源租赁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行政区域天津市公告时间2018年09月21日 16:3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09月25日 09:00  至  2018年09月29日 17:00
招标文件售价¥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04招标一部
开标时间2018年10月15日 09:30
开标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04开标室
预算金额¥3618.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彩萍 、党晓光
项目联系电话022-23681718-886/813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022-2446555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贞礼
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招标一部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23681718-886/813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基础资源租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基础资源租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2018ZGZC-G-0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彩萍 、党晓光

项目联系电话:022-23681718-886/81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022-24465551

联系方式:王贞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022-23681718-886/813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招标一部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租赁服务包括计算资源服务(包括应用环境资源池和数据库环境资源池)、存储资源服务、网络安全资源服务等。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顺利实施。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预算金额

备注

1

天津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基础资源租赁服务项目

1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3618万元

服务期限3年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服务商为投标人。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若法人组织的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其所属法人组织出具的授权书。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61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09:00 至 2018年09月2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04招标一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0月1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04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2.质疑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购买招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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