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络安全设备项目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其他网络设备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
行政区域 | 天津市 | 公告时间 | 2018年12月14日 15:03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8年12月17日 09:00 至 2018年12月21日 17: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207室。 | ||
开标时间 | 2019年01月08日 09:30 | ||
开标地点 | 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04 | ||
预算金额 | ¥148.8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王贞礼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2-24465551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唐振宇022-24465621 | ||
代理机构名称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络安全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络安全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 TJSSWJ-2018-WLAQSB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贞礼
项目联系电话:022-2446555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联系方式:唐振宇022-2446562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天津税务业务专网、互联网、横向联网所用部分安全设备目前均已超出使用年限,性能下降且故障隐患增大,为保障相关业务系统正常运转,采购网闸,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设备
项目名称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预算金额 | 备注 |
网络安全设备 | 外联网前置区防火墙 | 6 | 台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 148.8万元 | - |
外联网互联区防火墙 | 4 | |||||
网闸 | 2 | |||||
IDS入侵检测 | 2 | |||||
非税系统网络及安全设备 | 4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为投标人。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48.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2月17日 09:00 至 2018年12月2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207室。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上述地点登记备案后,自带U盘免费获取招标文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与投标。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的投标。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1月08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1月0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04
七、其它补充事宜
1、质疑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2、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5)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