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项目经理从一家系统集成企业A转移到本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内的另一家系统集成企业B时,应向所在地的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训合格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企业A离职手续已办完的函。
2. 新企业B同意接受的函。
3. 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向原企业A和新企业B确认后,报送信息产业部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备案。
4. 信息产业部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在自己的专门数据库中,从原企业A删掉相应的记录;增加原企业B的相应记录。
当项目经理异地转移工作单位、或高级项目经理从一家系统集成企业A转移到另一家系统集成企业B时、或资深项目经理从一家系统集成企业A转移到另一家系统集成企业B时,应向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合格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企业A离职手续已办完的函。
2.新企业B同意接受的函。
3.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分别向原企业A和新企业B确认后,在自己的专门数据库中,从原企业A删掉相应的记录;增加原企业B的相应记录。